当前位置: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> 杭网评论> 焦点图
从法律地位上,给职业打假人一个说法

    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(送审稿)》强调,以牟利为目的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。这意味着“职业打假人”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。(见11月17日《北京晨报》)

    近年来“职业打假”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,一些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动多针对广告语、标签标示不规范现象,真正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较少,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、司法资源,甚至有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、虚假商品并敲诈商家。因此,新规很可能将职业打假群体排除出消费者之外。但有关部门不宜忽视职业打假的正面作用,不妨明确阐释该群体法律地位,并加以规范。

    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。而职业打假人则有明显的职业性、牟利性、经营性,已经成为一种区别于消费者的特殊人群。实际上,相关部门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,使得该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,游走在法律边缘。

    当然,不能一概抹杀职业打假的现实意义。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。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往往受限于各种因素,不得不放弃维权,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。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,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。假如彻底否定职业打假,普通消费者即便有权假一赔十,恐怕也不愿劳心费力地与商家周旋博弈,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。

    由此,如果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,那么,理当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。可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新兴群体对待,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。此外,还要推进其转型发展,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,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。这样一来,既解决了职业打假群体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,又规范了其行为方式,让其成为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有机组成。

来源:工人日报    作者:史洪举    编辑:李媛    
联系我们
  • 责任编辑:李嫒
  • 联系电话:0571 - 85053959
  • 新闻热线: 0571 - 85052222
  • 爆料QQ:200900571

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浙B2-20110366 |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:1105105 |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:国新网3312006002
网络文化经营许可:浙网文[2012]0867-091号 | 工信部备案号:浙ICP备11041366号-1
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(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络传媒有限公司)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
法律顾问: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
Copyright © 2001 - 2015 Hangzhou.com.cn All Rights Reserved